“我砍的樹是我自己種的,產權應該是我的。”帶著這樣的想法,江蘇省海門市的陳建榮在未辦理采伐林木許可證的情況下,擅自砍伐海門市臨江鎮某河堤沿江公路兩側防護林林木。經江蘇省如皋市檢察院(指定管轄)提起公訴,9月19日,如皋市法院以濫伐林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,緩刑二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。
陳建榮是海門市人,2004年,他開了家小公司。公司成立初期,他就簽下一份合同,即與海門市水利局堤防管理所達成協議,未來十年,由他承包海門市兩道江堤的林木維護和管理。
2014年11月14日,陳建榮到自己負責維護的防護林地段查看,發現有部分意楊樹已死,于是他打電話給工人小王,授意小王等人前去砍伐。2014 年11月21日,在陳建榮的授意下,小王再次前往該防護林砍伐林木。前后兩次共砍伐意楊樹88棵,其中部分被直接售賣,其他的被加工制成包裝板出售。
此事被過往群眾發現后,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。后經鑒定,被砍伐的意楊樹立木材積達40余立方米,其中活立木材積為36余立方米。
庭審中,陳建榮對自己私自砍伐涉案林木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,坦承自己法律意識淡薄,以為與堤防管理所簽訂的合同雖已到期,但涉案林木是自己種的,產權自然是自己的,即使不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也無可厚非。同時他也心存僥幸,認為所砍伐的林木中,有些已經枯死,可能不會被追究,只要及時補種就不會被發現。沒想到,這樣的行為也觸犯了刑律。